其行为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拒

  “新厂房现已投入使用两个月了,再次感谢检察官和法官的尽力。”近来,某机械公司负责人傅女士打电话给市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   
  今年3月,傅女士向区检察院反映自己公司与江苏省姑苏市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年前,傅女士的某机械公司为出产口罩向姑苏某公司购买设备一台,接货后发现设备根本无法使用。某机械公司起诉姑苏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后经法院调停,两边达到由姑苏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共同偿还某机械公司70万元货款的协议。      调停书生效后,对方公司没有自觉履行,傅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法院依法查封姑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的房产。履行过程中,姑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宽和,表明会赶快付出货款。傅女士赞同宽和,也赞同法院解封房产。但是,履行宽和一达到,对方就玩消失,半年多都没有清偿欠款。“检察官,我们厂的旧址立刻就要拆迁,可因为资金紧张一向没办法搬,这个案件怎样才能赶快处理啊?”      为解企业之急,办案检察官联系区法院法官,依托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高级法院建立的法检协同机制,检察官、法官联合开展调查,很快查明姑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掌控豪车三辆。“被履行人归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损害了申请履行人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拒不履行判定、裁决行为。”法官和检察官达到一致意见。   
  经区检察院主张,区法院于4月2日向姑苏市不动产挂号中心某分中心发送协助履行通知书,从头查封被履行人的房产,并对被履行人予以罚款,将其涉嫌犯罪头绪移交公安机关。4月9日,被履行人主动清偿了一切欠款。尔后,某机械公司的工厂顺畅搬家,并于5月上旬开始正常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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