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青年公园蹲点专抢热恋男女

  两青年傍晚蹲点公园,专抢偏僻处热恋男女,多数被害人不报案,助长其犯罪气焰。 8月8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未遂案件,被告人王明(化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案犯刘华(化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10月23日晚上8时许,张某和其女友王某某晚饭后,到海曲公园人工湖旁散步,因位置较偏,灯光昏暗,行人很少,两人突然发现有两个青年,在两人不远处转悠,而且经常注视他们两人,当两人准备离去时,被两男青年拦住索要财物,并且边说边动手殴打张某,张某明白其遇上抢劫的了,张某趁两人不备,挣脱两人纠缠,与其女友到公园门口报了警,随后,两青年被抓获。

  根据王明的供述,其与同案犯刘华自 2012年 10月16日起即在海曲公园伺机实施抢劫,之所以选择夜晚在偏僻公园作案,是因为那里晚上谈恋爱的青年男女比较多,身上都有钱;而且,恋爱中的男女都喜欢在阴暗处谈心,抢劫他们不易被路人发现;此外,他们都还年轻,容易制服,出事后还不一定报案。至于为什么连续作案,王明交代,第一次抢劫时,心中还有丝丝恐惧,因为在公园内被害人一旦报警,将很快被抓,但看到被害人均未报警,也就不怎么害怕了,虽然每次抢的钱都不多,但这样来钱快,于是每天晚上都要出去寻找作案目标。据两人供述,截至两人被抓时,实施的抢劫有七、八次之多,涉案总金额约 1800元。但这几次被抢的被害人均未报警,二被告人归案后虽如实供述多次犯罪,但因找不到案件被害人,缺乏相应证据,公诉机关无法对这几次抢劫既遂案件提起公诉,只能对唯一一起被害人报案的抢劫未遂案件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刘华抢劫作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明、 刘华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肖飞
上一篇:为发泄一时之愤放火烧车食恶果
下一篇:“红杏出墙”牵出蹊跷盗窃案

网友回应

欢迎扫描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

欢迎扫描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